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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次数:     作者:吴新民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10号),《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常财教〔2012〕18号,常教计[2012]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2-2013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资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凭烈士证等有关证件认定);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
5.残疾儿童,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重大事件,如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死亡等)。
三、资助标准:
生活补助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四、申报方式:
生活补助费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申请时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常州市武进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拟补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常州市武进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汇总表》(见附件2)(盖公章),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归档保管,(附件2)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附件2)与《常州市武进区义务教育家庭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表》(见附件3)以电子文档方式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址wz680706@{域名已经过期})。
五、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主要以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现金的方式发放生活补助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经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六、学校申报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请各有关学校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校有关工作进行考核。
七、生活补助经费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发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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