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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条例总则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9日     点击次数:     作者:杨建东      来源:本站原创

 

工会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教职工群众的重要代表者。
  第二条:学校工会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学校工会和行政总的目标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工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的领导,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第四条:工会要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利益。把教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为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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