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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9日     点击次数:     作者:杨建东      来源:本站原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妥善处理学校劳动争议,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节本学校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节学校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等职务,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工会、党政办、纪委、阶段负责人等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二)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学校代表由校长指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组成。
(三)办事机构在工会,做好调解的接待、登记、资料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根据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递交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及时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调查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或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第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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