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校长亲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学校副校长、工会主席、法制副校长、总务处主任、教导处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及各班班主任组成。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指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 3、尊重师生的权利,根据广大师生的意愿办事,为师生解决实际困难,选择善于询问,喜欢交往,善于协调的人担任学校的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4、根据师生的实际情况、觉悟程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恰当的引导,不断提高教师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广大教师在工作中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5、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掌握好掌握有关背景,选择合适的调解形式和时机,如有可能选择合适的陪同者共同调解。 6、把握好调解时的交谈,谈话时尽量用亲切的家常话,自然地沟通思想感情,注意调解时谈话的语气、表情、姿态等。 7、调解后要积极行动,调解中的形成协议要及时处理,承诺的事宜要及时兑现。 8、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为当事人保密。 9、根据事实及时依法调解,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0、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原则。 11、做好调查研究,广泛联系群众,了解教职工生活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12、着力指导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以“防激化”、创“平安校园”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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